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与陈结福、厦门北艇物流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陈结福,厦门北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46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泉安中路483号泉隆大厦。主要负责人:王秀明,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平、林珍珠,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结福,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厦门北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湖社区山坪130号。法定代表人:隋洋洋,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主要负责人:程凤飞,任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结福、厦门北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争问题拟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雅芬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谢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