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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沈某甲。被执行人沈某乙。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离婚。二、儿子沈潇潇(2011年3月10日出生)由原告沈某甲直接抚养教育,被告沈某乙自2015年9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儿子当月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三、被告沈某乙对儿子沈潇潇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每月可在周末探望两次,具体探望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卫斌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某乙名下有车辆及房产。经本院向各银行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某甲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沈某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控回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