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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冯彪与陈益元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彪,陈益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63号申请人:冯彪,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益元,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冯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益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199000元,申请人冯彪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彪与被申请人陈益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彪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陈益元的账户存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益元在莲都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存款199000元,账号:62×××21。案件申请费1515元,由申请人冯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