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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铁凝与马书亮、王卫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凝,马书亮,王卫兰,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011号申请人:杨铁凝,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马书亮,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被申请人:王卫兰,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被申请人: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书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882470438。申请人杨铁凝诉被申请人马书亮、王卫兰、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书亮、王卫兰、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或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