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新春与曹会军,李文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春,李文全,曹会军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216号原告:周新春,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江,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全,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曹会军,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新春与被告李文全、曹会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周新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新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周新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