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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新春与曹会军,李文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春,李文全,曹会军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216号原告:周新春,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江,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全,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曹会军,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新春与被告李文全、曹会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周新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新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周新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