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282执4839号被拘留人:岑孟君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市晨璐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乾驰厨具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广德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周力群、岑孟君(2016)浙0282执483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岑孟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