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民终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邓树云与李克建、卫定洪、周显均、雅安市望海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树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12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树云,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上诉人邓树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3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邓树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由汉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所涉的工程是“合作社”人行道维修,该工程不需要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单位承建,也不需要招投标,承包人和分(转)包人均为自然人,合同名称为《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双方仅对劳务费用的支付存在争议,综上,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5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二、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给付劳务费用和违约损失的货币纠纷,非物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条“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一审法院也应受理本案。三、本案原告和其中的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方便大多数当事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树云起诉要求解除《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并支付工程费和赔偿损失,该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邓树云承包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望鱼乡的海子山人行道维修工程,故该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邓树云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不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邓树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友波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