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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关忠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15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峰,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陵县。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被抓获,同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迪南、被告人关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关某峰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大润发超市西南门口停车场,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窃得胡某停放在此的志军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920元。被告人关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月11日,被告人关某峰家属将涉案电动三轮车上交给公安机关,后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销货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关某峰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关某峰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