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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光宇与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宇,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1454号原告:张光宇,男,1984年8月出生,哈尼族,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朝卫,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张光宇配偶。被告: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高新科技产业园建工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678628475C。法定代表人张洪林,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光宇诉被告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光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朝卫到庭参加诉讼,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光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向张光宇返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0日左右,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周勇、周德伦、孙伟等人与张光宇协商,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向张光宇借款70万元缓解公司经营困境。2014年6月30日,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向张光宇借款70万元。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和张光宇签订了《借款合约》,主要约定有:2014年6月30日,张光宇向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出借人民币70万元;期限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利息为月息2%,按月结算,最后一个月付清当月利息及本金。2014年6月30日,张光宇委托白礼彬(系张光宇岳母,霍朝卫母亲)向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员工周德伦转账支付了70万元。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向张光宇出具了借款70万元的收款收据。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按照月息2%的标准将利息支付至了2015年6月30日。此后,未再支付利息。本金70万元至今一直没有返还。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向张光宇借款70万元。当日,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和张光宇签订了《借款合约》,主要约定有: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张光宇借款70万元;期限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利息为月息2%,按月结算,最后一个月付清当月利息及本金。2014年6月30日,张光宇向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支付了70万元借款。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向张光宇出具了收到借款70万元的收款收据。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按照月息2%的标准将利息支付至了2015年6月30日。此后,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未还本付息。上述事实,有张光宇与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约》、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张光宇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光宇与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张光宇与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约》、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张光宇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为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张光宇向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至今未还款,张光宇要求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返还借款7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张光宇另请求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符合双方在借条中的约定,未超过法律允许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光宇返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0元,保全费47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090元,由被告西安君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童川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