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清华泡塑机械有限公司与曹会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清华泡塑机械有限公司,曹会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549号原告:江阴清华泡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侯树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曹会文,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毛坝乡毛坝村3组2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道,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阴清华泡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会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江阴清华泡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阴清华泡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清华泡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江阴清华泡塑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清华泡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邬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