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750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万佰方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佰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7502刑初1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佰方,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和龙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被和龙林区人民检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和林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佰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明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佰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万佰方醉酒驾驶吉H535**号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从和龙市大城河北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到大城河北路0公里400米处时,与崔桂林停放在道路右侧的吉E5F4**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后轱辘相刮。经鉴定万佰方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万佰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林端平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光盘二张,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人张明柱,崔桂林,万亚兰,麻孝君,赵万有,历彦盛证言,被告人万佰方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佰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佰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佰方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无犯罪记录,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佰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盛永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