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1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支行与陆熠、黄志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支行,陆熠,黄志虹,杭州三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志伟畜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6802737-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南路129号。负责人俞韶炜。被执行人陆熠。被执行人黄志虹。被执行人杭州三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77167-6,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701号C区406室。法定代表人陆小平。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志伟畜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57294-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德北村。法定代表人沈志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43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陆熠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城中花园14幢5层B室,建筑面积168.4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9月16日,竞买人周全迎以223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陆熠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城中花园14幢5层B室,建筑面积168.4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中意估(2016)字第05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周全迎(身份证号132928198110021244)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全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全迎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