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尚明理、薛天双等与宋俊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明理,薛天双,宋俊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385号原告:尚明理,女,女,生于1981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镇平县。原告:薛天双,男,生于1974年4月12日,汉族,农民,住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受权。被告:宋俊博,男,生于1982年9月5日,汉族,农民,住镇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迎春,任公司经理原告尚明理、薛天双与被告宋俊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尚明理、薛天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明理、薛天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琨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