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刑更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晓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1786号罪犯陈晓亮,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8年12月9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咸刑一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晓亮犯盗窃、保险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6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检察院检察员王振峰出庭履行职务。渭南市临渭区人大代表高红梅、政协委员聂斌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陈晓亮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18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8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陈晓亮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晓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