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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刘永中、曹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刘永中,曹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8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天华中路85号。负责人陈历华,该支行行长。被告刘永中,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化县曹家镇曹家坪村,现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金三角小区六栋二单元。被告曹建平,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永中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被告刘永中、曹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中、曹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永中、曹建平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袁志男审 判 员  邹 鲜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