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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鲍某、邢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某,邢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鲍某,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铜陵市。委托代理人:张忠,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邢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71年4月28日生,住址同上。关于鲍某与邢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邢某、张某所有的铜陵市五松新村某栋某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盛 春审 判 员 李   照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跃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