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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湛江)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海田建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湛江)有限公司,湛江市海田建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3民初809号原告华润混凝土(湛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法定代表人潘永红。被告湛江市海田建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28号湛江。法定代表人:吴天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湛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海田建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湛江)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湛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9元减半收取即4734.5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湛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子渊人民陪审员  谢绍山人民陪审员  程 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