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建行樊东支行诉安耐钢模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东支行,湖北安耐钢模制造有限公司,郑垒,冯玉照,陈黎,赵辉,罗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20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东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襄阳樊东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负责人:邱勇兵,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安耐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钢模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承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郑垒,男,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申请人冯玉照,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陈黎,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申请人赵辉,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申请人罗燕,女,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申请人建设银行襄阳樊东支行与被申请人安耐钢模公司、郑垒、冯玉照、陈黎、赵辉、罗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银行襄阳樊东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安耐钢模公司、郑垒、冯玉照、陈黎、赵辉、罗燕银行存款400万元;2.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安耐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新风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1)3522040**,土地使用面积为:22260.3㎡);3.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安耐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新风路8号1幢的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001583**号,建筑面积为:5734.8㎡);4.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安耐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新风路8号2幢的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001583**号,建筑面积为:1101.39㎡);5.查封被申请人赵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园中苑公寓1幢2单元7层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000400**,建筑面积为:149.71㎡);6.查封被申请人赵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北街137号2幢1-2层3室的房屋(房权证号:襄房私02047,建筑面积为:166.13㎡);7.查封被申请人罗燕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2号1幢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70016687);8.查封被申请人罗燕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公园16幢1单元3层2室的房屋(预告登记号:50012148);9.查封被申请人赵辉所有的上海别克汽车(车牌号为鄂FAA2**)一辆;10.查封被申请人罗燕所有的北京现代汽车(车牌号为鄂FA86**)一辆;11.查封被申请人陈黎所有的荣威汽车(车牌号为鄂F8E3**)一辆。申请人建设银行襄阳樊东支行提供其全部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银行襄阳樊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耐钢模公司、郑垒、冯玉照、陈黎、赵辉、罗燕银行存款4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安耐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新风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1)3522040**,土地使用面积为:22260.3㎡);三、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安耐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新风路8号1幢的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001583**号,建筑面积为:5734.8㎡);四、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安耐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新风路8号2幢的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001583**号,建筑面积为:1101.39㎡);五、查封被申请人赵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园中苑公寓1幢2单元7层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000400**,建筑面积为:149.71㎡);六、查封被申请人赵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北街137号2幢1-2层3室的房屋(房权证号:襄房私02047,建筑面积为:166.13㎡);七、查封被申请人罗燕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2号1幢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70016687);八、查封被申请人罗燕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公园16幢1单元3层2室的房屋(预告登记号:50012148);九、查封被申请人赵辉所有的上海别克汽车(车牌号为鄂FAA2**)一辆;十、查封被申请人罗燕所有的北京现代汽车(车牌号为鄂FA86**)一辆;十一、查封被申请人陈黎所有的荣威汽车(车牌号为鄂F8E3**)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代理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