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跃明与苏文奇、刘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明,苏文奇,刘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941号申请人:徐跃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罗奖,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文奇。被申请人:刘侠。原告徐跃明与被告苏文奇、刘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跃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文奇、刘侠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徐跃明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湘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徐跃明所有的车牌号码湘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苏文奇、刘侠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恒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