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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8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龙电机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金龙电机有限公司,徐小春,叶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883-1号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被执行人湖南金龙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春。被执行人徐小春。被执行人叶锦文。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龙电机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武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王献猛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