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南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邱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南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邱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组织机构代码79074709-5。法定代表人:章经耀,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红军,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上诉人重庆南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红军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645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南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南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南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不属本辖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诉讼标的额为16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