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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仙法与张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仙法,张文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1219号原告李仙法,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文香,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李仙法为与被告张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仙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至今未还。2016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8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7560元。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文香返还李仙法借款18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张文香负担。该125元案件受理费,李仙法已向本院预交,李仙法同意张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雨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