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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汉寿县洲口镇;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2年7月被汉寿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1月1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2月保外就医;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汉寿县龙阳镇百花园亚细亚茶楼,从外看到茶楼内收银台边的椅子上放着一个黑色的女士提包,于是马某某进入茶楼,看到茶楼的老板即被害人张某某背对着收银台坐在茶楼卡座上,因为怕被发现马某某就出了茶楼。被告人马某某在茶楼外面观察发现张某某没有注意,便再次进入茶楼将提包盗走。后张某某下班时发现放在收银台椅子上的提包被盗,包内有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11000元等物。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查、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辩称,2016年5月1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是在汉寿县龙阳镇百花园亚细亚茶楼内盗走一个黑色的女士提包,但提包内并没有现金人民币11000元,只有银行卡、耳环等物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进入汉寿县龙阳镇百花园亚细亚茶楼,将一个黑色的女士提包盗走,包内有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11000元等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郑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23时许,在汉寿县龙阳镇百花园亚细亚茶楼,郑某某和张某某如往常一样准备关店门回家,但又来了几个客人,张某某接待好后,郑某某就坐在卡二看电视,正好背对着门。23时许,张某某到洗手间后几分钟,一出来就跟郑某某讲刚才包放在这里的不见了。郑某某和张某某就查看店内的监控,发现22时56分许有个中年男子进店把包提走了。郑某某不清楚被盗的包内有哪些物品,听张某某讲后才知道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0元。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梁某某从2016年3月7日开始在亚细亚茶楼当服务员。5月17日8时,梁某某到茶楼上班,张某某就告诉她说包包莫乱丢了,张的包昨天晚上被偷了,里面有11000元现金,还有所有证件。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6日晚上11点多钟,张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说她的包在茶楼内被盗了,杨某某就跟张某某讲要她报案,还问张某某包里有多少钱,张某某告诉杨某某有11000多元钱,然后张某某就说是一个叫“马马”的偷的包,她店内有监控,还问杨某某“马马”叫什么名字。杨某某就问是哪个“马马”,张某某就说人不高,脑壳小,杨某某就问是不是叫“马精”,张某某就说是的。杨某某挂了张的电话后就跟粟某某打电话,问他“马精”的名字叫什么,粟某某说也不知道,还问杨某某是怎么回事,杨某某就把张某某的包被盗的事告诉了粟某某,后面杨某某就挂了电话。4、证人粟某某的证言证明,粟某某与马某某认识有七八年了,马某某诨名“马马”、“马金”。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杨某某给粟某某打电话说,马金把亚细亚茶楼老板的包拿了,包里面有万把块钱,问他找得到马金不,一找得到的话就问一哈。粟某某当时就答应了,接着就跟马某某打电话说,刚刚杨某某说亚细亚的一个手包被他拿了,问他到底拿了没有,马某某开始不承认,说没有拿,粟某某又说亚细亚的监控上面看到是他拿的,拿了别人的包就把钱给别人。马某某这才承认他拿了亚细亚老板的包,粟某某又说包里有没有钱,有钱的话就把钱还给别人。马某某就说他只是拿了包,包里没有钱,然后粟某某就挂了电话。另外粟某某清楚的记得他没有跟马某某讲过包里有万把块钱的事。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16日晚上11时左右张某某在汉寿县龙阳镇百花园亚细亚茶楼上班时,其放在店内吧台边的一个黑色挎包被人偷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0元、信用卡、身份证、两付耳环、欠条等物品,后面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其挎包是被一个诨名叫“马马”的中年男子偷走的。后面张某某给一个合适的朋友杨姐打电话,要杨姐帮忙打听一下“马马”这个人,当时杨姐问张某某包里有没有钱,张某某说有钱,但不记得具体有没有讲有多少钱。包被盗后的第三天,“春风里”餐饮店的一个服务员给张某某打电话将被盗的包还给了张某某,并告诉张某某说包是被盗的第二天她在她们店子旁边的巷子里捡到的。被捡回的包内除现金人民币11000元、两付耳环没有之外,其他的物品都在。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016年5月15日还是5月16日22点多钟,马某某散步路过百花园亚细亚茶楼,看到茶楼还没有关门,收银台没有人,椅子上有一个黑色提包。马某某就想偷点钱,进去后看到老板两夫妻都在茶楼里,但是他们都是背对着收银台,马某某看了看怕他们会回头往收银台看,便没有拿椅子上的黑色提包,就走到茶楼门口外面等,看看有没有被他们发现。等了一两分钟马某某再次进去,收银台还是没有人,马某某就把椅子上的黑色提包偷了往外走。马某某偷包后往文成宾馆的十字路口走,再右转往县公安局方向的巷子里的一间木屋旁边把包打开,看到包里有一个卡包,卡包里都是卡;一个化妆盒;一对耳环,标签没有拆,上面标价38元。马某某没有发现现金和值钱的东西,就把包丢在木屋旁边,往公安局的巷子走出去了。事发的当天晚上,粟某某给马某某打电话,问是不是在亚细亚茶楼里面偷了一个包,马某某说是。粟某某又说他听杨姐讲的,对方已经报了案,而且包里面还有一万多元钱。马某某当时在电话里就跟粟某某说包里面一分钱都没有,只有银行卡、一盒香,还有一副耳环。另外马某某在2010年、2012年、2016年因吸食毒品分别被汉寿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6年2月因患高血压被保外就医。2016年5月5日、13日还是14日、23日三次在汉寿县龙阳街道东润花园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7、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汉寿县辰阳中路十字街百花园巷亚细亚茶楼内。8、手机短信证明,马某某给汉寿县公安局辅警韩昌正发短信说,他只是走那里路过顺便从他门口提的一个空包,包里面没有一万多块钱,只有一个装卡的胶本子,一盒香,一副装饰品耳坠,价值几十元钱。9、亚细亚茶楼内监控视频证实,2016年5月16日20时12分许张某某从黑色挎包内拿出面值100元的一叠现金,然后把包放在椅子上面,结完烟钱后把钱又放回包内,之后一直无人动包。22时50分许,马某某进入亚细亚茶楼观望几十秒钟后走出亚细亚茶楼,22时52分许马某某再次进入亚细亚茶楼将收银台内的一个黑色提包偷走。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1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19日,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对马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4日)。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在散步时被公安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马某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盗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盗窃的提包内没有现金人民币11000元。经审查,有证人郑某某、梁某某、杨某某、粟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亚细亚茶楼内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玲审 判 员  罗绍初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雨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