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孟秀梅诉孙宝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秀梅,孙宝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550号原告:孟秀梅,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孙宝杰,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孟秀梅诉被告孙宝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孟秀梅承担。审判员 于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