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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孟秀梅诉孙宝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秀梅,孙宝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550号原告:孟秀梅,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孙宝杰,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孟秀梅诉被告孙宝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孟秀梅承担。审判员  于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