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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侯太生与郭付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太生,郭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侯太生,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被执行人:郭付忠,男,48岁,汉族,农民,住长治县。本院在执行侯太生与郭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付忠拥有车牌号为晋DXXX**雅阁牌轿车一辆,为保证本案执行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付忠所有的晋DXXX**雅阁牌轿车一辆,在查封期内禁止该车辆转让过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潞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