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财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符治娟与被申请人袁晓莉申请财产保全纠纷(2016)川1028财保167号 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治娟,袁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167号申请人:符治娟,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申请人:袁晓莉,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本院审理申请人符治娟与被申请人袁晓莉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符治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符治娟以其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符治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袁晓莉所有的川Kxx**号别克君威牌小轿车一辆在价值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对申请保全人符治娟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川Kxx**号锋范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熹-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