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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北京大成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大成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明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成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小区G区裙房1段。法定代表人吴劲松,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明翠,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94号裁决,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明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明翠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明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明翠即日起将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东里二区17号楼地下室腾退给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成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支付迟延履行金。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明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零六十八元八角八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明翠应承担的实际占用房屋期间应付租金的相应银行存款(租金的计算,以一万二千元每年的标准,自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明翠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明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刘辉执行员  闫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