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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纪宝权与马耀林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宝权,马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纪宝权,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小城子镇。被执行人马耀林纪宝权与马耀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孤民初字第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耀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纪宝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耀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纪宝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耀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纪宝权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琚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