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555号原告: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美静,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10月12已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