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555号原告: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美静,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10月12已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