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继祯与杜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祯,杜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674号原告朱继祯,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杜红亮,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继祯诉被告杜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被告双方达成了新的还款计划且被告杜红亮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继祯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继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继祯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效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荣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