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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邹景西与卢梦思,卢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景西,重庆渝西面制品有限公司,张学琴,卢梦思,卢某1,卢某2,卢某3,帅兴文,卢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027号原告:邹景西,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渝西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办事处新七村四社,注册号91500227203941062N。诉讼代表人:卢梦思,该公司股东。被告:张学琴,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卢梦思,女,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连云峰,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被告卢梦思丈夫。被告:卢某1,男,200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理人:张宇婕,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被告卢某1母亲。被告:卢某2,女,200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理人:张宇婕,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被告卢某2母亲。被告:卢某3,男,201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理人:张学琴,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被告卢某3母亲。被告:帅兴文,女,194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卢萍,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邹景西与被告重庆渝西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西公司)、张学琴、卢梦思、卢某1、卢某2、卢某3、帅兴文及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邹景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景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邹景西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