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揭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某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779号原告:揭某某,男,200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理人揭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王某,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揭某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揭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揭某某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产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