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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顾炬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炬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刑初1003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炬峰。201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4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炬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员朱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炬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日,被告人顾炬峰至桐乡市梧桐街道时代广场B座XXX号单身公寓送还其朋友即被害人陈某遗落的身份证,被害人陈某让被告人顾炬峰进入后就继续睡觉,被告人顾炬峰乘被害人陈某熟睡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走被害人陈某的OPPO手机一部,价值236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顾炬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顾炬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炬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顾炬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估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告人顾炬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一起,窃得财物价值2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炬峰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顾炬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炬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顾炬峰退赔被害人陈某损失2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徐陈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丰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