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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xx银行与潘xx、严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xx银行,潘xx,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xx银行,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二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施xx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xx,广西xx银行资产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潘xx,男,195x年x月25日生,壮族,住宜州市。被执行人严xx,女,195x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宜州市。申请执行人广西xx银行与被执行人潘xx、严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潘xx、严xx应履行的义务为:归还申请执行人广西xx银行借款本金460000.00元及利息33179.2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止,2016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加罚50%计付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利随本清),承担本案受理费439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西xx银行于2016年8月26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787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潘xx、严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xx、严xx在宜州市xx大道福龙路旁(原用于抵押担保)拥有房地产一栋[房产所有权证号:桂房权证宜字第××,桂房宜共字第xx号;房产他项权证号:宜房他证宜州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国用(xx)第xx号]。2016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桂1281执7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潘xx、严xx所有的上述房地产。目前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上述财产变现后,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书面征询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7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晓覃远飞覃远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