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义瑞与庄景忠、张雅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义瑞,庄景忠,张雅云,庄茂炳,庄茂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808号原告:高义瑞,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庄景忠,男,汉族,1961年4月26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雅云,女,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庄茂炳,男,汉族,1989年1月29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庄茂振,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高义瑞因与被告庄景忠、张雅云、庄茂炳、庄茂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庄景忠、张雅云、庄茂炳、庄茂振名下价值相当于100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庄景忠、张雅云、庄茂炳、庄茂振名下价值相当于1000000元的财产;二、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庄景忠、张雅云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廷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显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