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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江崇修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朱家泊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崇修,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朱家泊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719号原告江崇修,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朱家泊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永德,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崇修诉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朱家泊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崇修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崇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崇修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