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与任广军、孔立芝、上海绿地吉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任广军,孔立芝,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2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80号。代表人:常鸿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勋,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职员。被告:任广军,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孔立芝,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昌邑区。第三人: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7号306室。法定代表人:樊华,职务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胜支行与被告任广军、孔立芝、第三人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77.00元,减半收取计2,389.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 艳审 判 员 潘 威审 判 员 赵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