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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滕金香与蔡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金香,蔡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2032号原告:滕金香,现住乾安县,系家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系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大勇,现住乾安县。原告滕金香与被告蔡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金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大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滕金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24日,被告在我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6年被告为我出具欠条一枚。经我多次催要不给付呈讼。蔡大勇未答辩未应诉。本院认为,被告蔡大勇未答辩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主张的认可。故对原告滕金香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蔡大勇给原告滕金香出具欠条,该欠条内容清楚明确,无效力瑕疵,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成立。欠条未有还款时间的约定,原告可随时向法院主张权利。原告债权请求权合法,应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大勇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万元。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蔡大勇承担。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凤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