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世荣与被执行人陈华、朱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荣,陈华,朱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胡世荣,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华,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晓华,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胡世荣与陈华、朱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陈华、朱晓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世荣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陈华、朱晓华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陈华、朱晓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世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晓华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室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待拍卖结束后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华、朱晓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13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262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朱晓华名下房产已经被本院另案拍卖,待拍卖结束后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华、朱晓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13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