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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北京润永新太阳投资有限公司与孙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润永新太阳投资有限公司,刘旭之,张颖,孙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润永新太阳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基权,男,朝鲜族,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刘旭之,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通化市。被执行人:张颖,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孙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通化市。申请执行人北京润永新太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旭之、张颖、孙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为5961529元及利息。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