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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刑初468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无业。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兴化市陈堡镇水韵花园附近、集镇商业街附近盗窃作案7次,窃得现金、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23元。分述如下:1、2016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至兴化市陈堡镇水韵花园东大门南侧,被害人唐某甲经营的点点咖啡店内,窃得一楼大厅吧台抽屉内钱包1只(布质,GUCCI字样,咖啡色花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元)、12个1元硬币,钱包内有人民币530元,总价值人民币575元。2、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至兴化市陈堡镇人民路曼可基门口,窃得被害人许某放置的儿童摇摇车内人民币(硬币)260元。3、2016年6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甲至兴化市陈堡镇商业街被害人汤某经营的0929club女装店内,窃得柜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元、小熊钱包1只(钱包内有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70元。4、2016年6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甲至兴化市陈堡镇商业街被害人范某经营的YOYOBABY童装店内,窃得柜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元。5、2016年6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甲至兴化市陈堡镇人民路被害人唐某乙经营的蓝樽酒业烟酒店,在办公桌抽屉内窃得红包1只,内有人民币1180元。6、2016年6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甲至兴化市陈堡镇人民路好味缘休闲食品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黄某放置的儿童摇摇车内人民币(硬币)500元。7、2016年6月14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刘某甲至兴化市陈堡镇人民路被害人唐某乙经营的蓝樽酒业烟酒店,窃得办公桌抽屉内人民币6600元、钱包1只(棕色、皮质,CARTELO字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元),同时窃得柜台内4条软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32元)、1条硬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2元)、3条红南京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9元),共计人民币9708元。后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其中窃得的999元现金购买了手机1部(OPPOA33,白色直板触屏,IMEI:861516032137518)。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所盗钱包2只(分别为GUCCI字样及CARTELO字样)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被告刘某甲购买的OPPOA33手机被发还给被害人唐某乙,唐某乙表示愿以999元的价格予以接受。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兴化市公安局拍摄的被窃钱包等物证照片;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账册、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存根等书证;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许某、黄某、汤某、范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鞠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兴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退出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零六元予以追缴,分别发还被害人唐某甲人民币542元、唐某乙人民币9804元、许某人民币260元、黄某人民币500元、汤某人民币70元、范某人民币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英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印薇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