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薛士闯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犯有强制猥亵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9日以扶检刑检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扶余市永平乡永平村家中,容留赵某某、薛某旺、赵某某、海宝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薛某某外逃,2016年6月30日,扶余市公安干警将薛某某抓获到案。为证实其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列举了如下证据:(一)书证:抓捕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二)证人赵某某、薛某旺、赵某某、吴某某、凌某某、孟某某的证言;(三)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四)勘验、检查、实验等笔录,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扶余市永平乡永平村家中,容留赵某某、薛某旺、赵某某、海宝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2014年10月12日,我和薛某旺、刘某某一起在查干花干活,工地干活结束的前一天晚上,薛某旺、刘某某他俩说先回家,我说工地老板让我再呆一宿,你们先回去吧,我就在工地又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上午时候,我坐车回永平,等我到家的时候发现薛某旺、刘某某、赵某图在我家,还有三、四个人,我都不认识,然后我就从我家出去了。薛某旺、刘某某、赵某图吸毒的事我知道,是后来听说的,别人说他们吸毒被抓起来了,我才知道的。我没有参与他们吸毒。2、证人薛某旺证言;我还叫薛某猛。在前三四天,赵某图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有点货你抽不抽,我说啥货啊,赵某图说是冰毒,并且说你不尝尝这玩意,你这辈子都是白活,还说能够着天啥的,我问那玩意多少钱,赵某图说一千,我说一千能够吗,赵某图说三四个人够了,我就同意了,我就和薛某某、刘某某、海宝他们几个按赵某图的说法说了,他们几个也同意了,之后正好我们几个正的800元钱在我这里,之后我们四个人又一人拿了50元钱凑了1000元钱。之后等2014年10月12日晚上5点左右我和刘某某、李洪全、唐洪福坐吴某成的黑色马自达6轿车回家,到江北宇通网吧那,我们四个去吃麻辣面,赵某图来电话说他来不了了,叫我把钱给吴某成,吴某成就去取冰毒了,没有叫我跟着,等有一个多小时,吴某成回来了说这点也就三、四分货,到家之后我们就直接去薛某某家了,赵某图在那等我们,之后赵某图做的吸毒工具,他先吸食几口,之后就告诉我吸食冰毒,还告诉我别缓气,我就吸食了五六口,之后薛某某、刘某某、海宝他们几个一人吸食了几口,赵某图又吸食几口就把冰毒吸食没了,之后刘某某和我就回家了,他们三个是否在薛某某家住就不知道了。我们的毒品听赵某图说是在一个单庆贺也不是叫单清贺手里买的,吴某成能没得好处我不清楚,他给我们取冰毒了。2、证人赵某某证言:别人管我叫刘某某、小名叫华子,我身份证上叫赵某某。与薛某旺(薛某猛)证实一致。3、证人赵某图证言:我叫赵某某,户口叫赵某图。2014年10月10日,薛某猛给我打电话说两天后回来,让我联系点东西,之后我给我朋友单某某打电话,单某某答应帮我联系。2014年10月12日上午,薛某猛给我打电话,叫我找车去查干花接他们回来,然后薛某猛问联系到货没有,我说有,之后我就给我们屯子吴某成子打电话,让他接薛某猛一趟,同时让他去单某某哪里取货,晚上八点多钟,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货取走了,说少了点,说以后给我补。晚上九点多,薛某猛给我打电话说货太少了,不够数了,叫我去看看,之后我就去薛某某家了,看见他家有薛某猛、薛某某、刘某某、还有个不认识,我看货确实少,能有三分左右,之后我们五个开始吸食毒品,之后就我们就散了。4、证人吴某某证言:在我们永平乡,大伙管我叫吴某成子,我在永平开出租车。7、8天前,我姐夫吴某某打电话,说去查干花接人,得去三个车,每车240元。在去查干花的路上,赵某图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联系到东西,我说能,700元一克,赵某图说不用了,他能联系到500元的,过了一分钟,赵某图又给我打电话,说叫我联系小贺,就是单某某,接到薛某猛他们,他们给1000块钱,之后上小贺那取冰毒,我就联系小贺了,小贺说赵某图给他打电话了。我们到查干花接了薛某猛他们,薛某猛和刘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坐我车了,薛某猛坐副驾驶位置上,薛某猛上车就查了1000元钱放我车表台上了,我们到松原就给单某某打电话,他叫我上松原江北客运站附近的宇通网吧接他,我拉着薛某猛去宇通网吧,单某某出来了,薛某猛要跟着去取冰毒,单某某没有叫他去,薛某猛下车了,我拉着单某某上松原江南,他在我车上就把放表台上的1000元钱拿去了,单某某联系一个人,接的那人我不认识,说去松原黑岗子,到了黑岗子一个游戏厅,能有四五分钟,他们出来了,单某某朋友拿着冰毒,在车上那人把病毒给单某某,单某某放扶手箱里了,单某某朋友在江南下的车,单某某在江北客运站下的车,我接到薛某猛他们就回永平了,薛某猛拿出冰毒说不够,就给赵某图打电话,不知道他们咋说的,在松原江北不知道谁问我上哪里买吸毒的工具,我一抬头看见明园超市,我就说哪里有,不知道谁去买的。在永平薛某某家门口,他们都下车了,给完我钱我就回家了。5、证人凌某某、孟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30日,二人与被告人薛某某一起被传唤到公安机关,二人不知道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6、抓捕经过:2016年6月30日,将被告人薛某某在宁江区晨光小区一出租民房内抓获。7、办案说明:涉案吸毒人员海宝自然情况尚在侦查中。8、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薛某某,1987年1月22日生,曾因犯有强制猥亵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9、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赵某某、薛某旺、赵某某尿样毒品试板检验阳性,证实近期有吸毒行为。10、(2015)扶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因犯有强制猥亵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证据经开庭指证质证,被告人薛某某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事实不供认,在庭审中供认。其当庭供述与证人赵某某、薛某旺、赵某某等证人证言一致,与其他证据间相互关联,能够证实被告人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公诉机关指控,本院予以支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薛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即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4月2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虹梅审判员 陈英华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