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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3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林瑞凤与深圳盛世安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凤,深圳盛世安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3726号申请执行人林瑞凤。被执行人深圳盛世安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大厦18层东南面1-6。法定代表人郑鹏。被执行人深圳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大厦18楼西面15-22号。法定代表人胡娴。申请执行人林瑞凤与被执行人深圳盛世安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辛 波代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家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