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廖厚芳与姜正忠与张宝玉与先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厚芳,姜正忠,张宝玉,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785号申请执行人廖厚芳。被执行人姜正忠。被执行人张宝玉。被执行人先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厚芳与被执行人姜正忠、张宝玉、先军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正忠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海大路XX号海南宝驹汽车广场XXX房(产权证号:HK128XXX**)。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照(2016)琼0106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廖厚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正忠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海大路XX号海南宝驹汽车广场XXX房(产权证号:HK128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符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