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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平湖市广陈镇海根钢管租赁店与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市广陈镇海根钢管租赁店,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广陈镇海根钢管租赁店,住所地:平湖市广陈镇前港村张家浜3号,组织机构代码:L27768928。法定代表人:吴海根。被执行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团城公路1358号21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13222793-6。法定代表人:廖渠勤。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广陈镇海根钢管租赁店与被执行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604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3604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广陈镇海根钢管租赁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广陈镇海根钢管租赁店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静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