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7009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
负责人:叶骏,行长。
被
申请人:钱执雨,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
申请人:彭小燕,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申请人钱执雨、彭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9629.1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执雨、彭小燕银行存款21962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