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2233号罪犯腊文兵,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水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腊文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12月30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对罪犯腊文兵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报称,罪犯腊文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腊文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2015年7月、11月,2016年3月获得季度表扬奖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罪犯腊文兵于2014年缴纳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腊文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腊文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 庆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