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3971号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国胜,农民。。委托代理人:于贵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旭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国胜、于贵民、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12月底相识,××××年××月××日在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4月18日在原告中举办了婚礼。婚礼当天被告未与原告圆房,接下来几天被告不让原告碰她。被告要求原告在一个月内必须买车,因原告为操办婚礼花费20多万元,其中包括给被告彩礼70200元,举办婚宴酒席22000元,装修房屋、购买家电等花费10万多元,并因此借了很多外债。双方因买车发生争执后,被告回娘家一直未归。自结婚至今,被告只在原告家住了不足10天,不让原告与被告同房,甚至分房睡。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0200元;3、赔偿原告因举办婚礼造成的各项损失22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将赔偿原告因举办婚礼造成的各项损失为54100元。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所说的70200元,被告不知道是什么钱,被告也没有收到这笔钱。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被告不清楚,也没有跟原告提出过离婚,只是想回家住几天。原告所述的54100元与被告没有关系,不会负担这笔费用。原告袁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年××月××日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及主体资格;证据二、证人王某出庭作证及书面证明一份。证人是原告父亲的朋友。证明原告在与被告定亲时,原告的父亲给了被告6万元彩礼钱,证人当时在场,4200元是原告的亲戚朋友给被告的。2016年4月18日,原、被告举行婚礼是证人操办的,婚礼花费大概是22000元左右,录像师及主持人等费用都是原告自己负责的,证人不清楚。证据三、证人曹某出庭作证及书面证明一份。证人系原告的大嫂。证明在原、被告定亲时,原告的父亲给被告一个大红包,但不知道有多少钱,在接亲时,证人拿去6000元钱,是给被告的“三金钱”。证据四、证人董某出庭作证。证人系原告的干姐。证明原、被告家里的家具是证人带他们去的,具体多少钱不知道,家具现放在原告家中。结婚时的主持人也是证人帮忙找的,花多少钱不知道。在原、被告定亲时,给被告6万元彩礼钱,还有4200元改口钱,其中有证人200元。证据五、2016年4月18日唐山市丰润区吉光凤羽影像工作室证明一份,内容为:婚庆证明袁小超、杨翠玲婚庆期间费用25000元整,奥迪车400元霸道车400元整。唐山市丰润区吉光凤羽影像工作室(盖章)2016年4月18日。证据六、××××年××月××日陈某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丰润区银城铺镇殷官屯村村民袁某结婚,请我们为其办婚宴,于2016年4月17日晚在殷官屯大队部办婚宴16桌,每桌600元,共9600元,于2016年4月18日中午办21桌,每桌600元,共12600元,我们实际共收费22000元,少收200元,特此证明。丰润崔家屯证明人陈某××××年××月××日。证据七、2016年8月4日张某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殷官屯袁某结婚由我店购买全套民用家具共花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特此证明欣颖家俱城张某2016年8月4日。以上三份证据证明原告为举办婚礼花费54100元。证据八、2016年8月24日、2016年8月30日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殷官屯村村民委员会和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袁某系我村村民,现下岗待业在家,父母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其父母现在正申请低保。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银城铺镇殷官屯村村民委员会(盖章)2016年8月24日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盖章)2016年8月30日。证明原告因举办婚礼造成了生活困难,现在正在申请低保。证据九、××××年××月××日,袁国英书面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袁国胜儿子结婚,××××年××月××日从我家借人民币1万伍仟元结婚用。特此证明情况属实袁国英××××年××月××日;证据十、××××年××月××日赵淑娟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袁国胜儿子结婚向我借18000元钱,我在××××年××月××日借给我三哥袁国胜13000元钱,(当时我手头没有那么多钱)给孩子结婚用。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赵淑娟××××年××月××日;证据十一、2016年10月11日陈朝敏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袁国胜儿子结婚××××年××月××日从我这里借人民币叁万元结婚用。特此证明情况属实。2016.10.11;证据十二、2016年10月5日王某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袁国胜因儿子结婚急需用钱于2016年4月8日从我这借款40000元人民币(肆万元)特此证明王某2016年10月5日。以上四份证据证明这些钱用于原告与被告结婚购买家具、家电、支付彩礼和“三金”的钱。原告称这些证据是在与被告和解未果的情况下在调解时才提交法庭的。经质证,原、被告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被告杨某认为对以上三份证据不清楚,因为是原告举办的婚礼花多少钱被告不知道,被告没有要求原告举办婚礼;被告对证据八无异议,但原告与被告结婚时没有造成原告生活困难,也没有原告所说的花了那么多钱。对证据九、证据十、证据十一、证据十二,被告认为这些钱与原告没有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当庭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0200元是否理据充分;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举办婚礼造成的损失54100元理据是否充分。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底,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被告杨某累计与原告袁某共同生活了12天。原、被告在婚后有夫妻生活。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结婚的陪嫁物品有一双鞋、两件衣服、床上用品两套、鸭绒被褥两套、还有牙刷、脸盆生活用品在原告家中,且原告同意在判决书生效后将陪嫁物品退还给被告。在庭审时,原告将赔偿因举办婚礼造成的各项损失变更为54100元,但原告袁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增加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杨某同意与原告袁某离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在2016年3月24日,原、被告定亲时,原告的父亲给被告杨某6万元彩礼,另,原告的亲戚朋友给被告杨某改口钱共4200元。在接亲时,原告的父亲委托曹某给被告杨某“三金钱”6000元,因有证人王某、曹某、董某出庭作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被告杨某在与原告袁某结婚后累计共同生活了12天,且原、被告之间有夫妻生活,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故原告称双方结婚后,被告在原告仅居住了12天,这12天原、被告并无夫妻生活,双方并未履行夫妻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袁某要求其因举办婚礼造成原告生活困难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提交了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殷官屯村村民委员会和丰润区银城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且丰润区银城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证明上标注了“该户正在村级申请低保”的字样,证明原告在与被告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原告的生活困难,故袁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应予酌情支持,以返还6.6万元彩礼款的50%为宜,合计为3.3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4200元的改口钱,因给付主体的特殊性,原告主张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举办婚礼造成各项损失22000元,虽提交了丰润区吉光凤羽影像工作室、证人陈某、张某的书面证明,但这些开支用于为原、被告举办婚礼的支出,故原告要求被告主张赔偿因举办婚礼造成的损失22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因举办婚礼造成各项损失为54100元,因原告袁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增加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故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原告袁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被告杨某陪嫁物品一双鞋、两件衣服、两套床上用品、两套鸭绒被褥、牙刷及脸盆生活用品,被告杨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袁某彩礼款3.3万元;三、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576.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57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旭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