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覃忠与易贵凤、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忠,易贵凤,王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忠。被执行人易贵凤。被执行人王永兵。申请执行人覃忠与被执行人易贵凤、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66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8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易贵凤所有的桂M×××××轩逸牌小轿车一辆,现正在处理中,暂时无法变现。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66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