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甲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周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780号申请人陈某。申请人周甲。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周甲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某、周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11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陈某一次性赔清周根莲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19000元。周根莲自愿放弃追究陈某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双方由此产生的其他各项损失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二、本次事故周甲不再追究陈某赔偿责任,赔偿履行后终结。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法。三、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大队一份存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娟 百度搜索“”